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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学院学生转入专业规定

发布日期:2024-04-1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学生转专业规定》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学生学籍异动政策,加强我院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明确学生转专业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确保学籍异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学生为本,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  学生专业调整在一年级第二学期进行,二年级以后(含二年级)不允许转专业,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者可适当延长。

第四条  学院对转出、转入专业的学生名额应依据该专业当年的招生计划、教学资源和就业情况进行确定,调整后的专业人数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数。

第五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六条 转专业申请须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优良,品行端正;
2.申请转专业之前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在新专业更能发挥本人特长的;
4.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5.需满足学院对于转入专业学生要求的(附件1)。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艺术、体育、对口升学、单独招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学生转为非同类别的;
2.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4.已达退学程度的;
5.中途退役,或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或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处分及劳动教养、判刑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领导,教管办、学管办、综合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工作。由教管办和学管办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教管办。

第十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1.学院根据各专业师资力量、招生计划、教学条件、学生就业前景等实际情况,制定接收转专业学生名额,考核方式按照学院接受转入专业学生要求细则执行。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基础教育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 1。
3.教管办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管办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教管办负责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照新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修过的课程应按转入专业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学院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普通高招、单招录取,获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所有普通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专业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时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学院。

 



基础教育学院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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