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豫财资〔2020〕17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驻马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资产配置标准》(驻财资〔2023〕6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办公设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管理使用工作。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纪委办公室、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审计处、招生就业处、工会、科研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对外合作与继续教育处的行政负责人与各学院党政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购置。
第二章 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家具。
第五条 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从简适用的原则。
(二)统一标准,调剂优先,从紧购置的原则。
(三)履职所需,保障工作,从严控制的原则。
对未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按照“职能需要,职责相适”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六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各部门按照节约的原则在上限范围内合理配置。
行政办公设备设施等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党政管理岗位干部用房、公共教学用房、专项教学用房、学生心理咨询室、教工活动室等,以上公用房需各教学科研单位进行申报,分别由党政办公室(党群管理岗位干部用房、行政管理岗位干部用房)、教务处(公共教学用房、专项教学用房)、学生工作部(学生心理咨询室用房)、工会(教工活动室用房)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
第八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豫财资〔2020〕178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办〔2019〕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支出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财评审〔2016〕6号)执行。
第九条 因特殊需要,超出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应严格控制并履行审批手续。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发生变化时,其办公设备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接收新进人员,如本部门有闲置,其办公设备、家具内部调配使用;如学校其他部门有闲置设备、家具可通过后勤处国资管理科资产管理系统调剂;无闲置情况下,可向办公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单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家具。
(二)岗位调整及职务变动人员,以原有同级别办公设备、家具调配为主,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每位工作人员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配备一套办公设备,不允许重复配备。确因特殊情况安排一个以上办公地点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组长审批同意后按需配置。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校属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配置资产,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设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根据普通高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主要包括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含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面积核算指标有2个,即在校学生数和生均指标。我校为师范院校,生均指标为1.23㎡。核算办法: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面积=在校生数*1.23。
附件:1.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通用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配置标准表
2.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3.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办公用房配置标准表
4.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申请表